中教科办[2010]85 号
各省、地、市教育局教研室(教科所)、各级各类学校:我国“十一·五”教育科研工作即将结束,在全国各省、地、市教育局教研室(教科所)、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的努力下,我国教育科研工作取得很大进步,为了推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发展,更好地总结和推广我国各省、地、市教育局教研室(教科所)、各级各类学校、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的经验,促进教育科研更好地为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服务,充分发挥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和教科室主任在教科研工作中的引领和带头作用,经中教科办决定,由中国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开展“十一·五” 期间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1. “十一·五”科研先进学校评选范围:全国各普高、职高、初中、小学及中心幼儿园;特殊教育。
2. “十一·五”科研先进个人评选范围:全国教育系统所有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广大教师、教育科研管理人员、局机关和基层学校分管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,均可申报先进个人。
3. “十一·五”先进教科室主任评选范围: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管理人员,教科研室主
任/副主任
二、评选条件
“十一·五”科研先进学校评选条件
1.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教育科研工作,科研机构健全,人员配备齐全,正常拨付科研经费,管理措施到位,科研档案齐全。
2. 承担市级(含市级)以上“十一·五”教育科研课题研究,形成具有特色的研究课题。研究课题有阶段性研究成果,能够按期完成研究任务,并通过结题验收。
3. 学校教育科研氛围浓厚,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高,独立承担研究课题或参与研究与实验项目的教师比例大,教师发表论文数量多质量高。大力开展校本研究,初步形成了培养教育科研型教师的机制,推出了富有学校特色的教改经验,发挥了示范带头幅射作用。
4. 学校教学质量居同类学校前列。
“十一·五”科研先进个人评选条件
1.热爱教育事业,教育教学成绩优秀;
2.承担市级(含市级)以上“十一·五”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任务,取得显著成果,并已规范结题;
3.积极撰写教科研论文, “十一·五”期间有 5 篇以上的论文在省、市级刊物上发表(至少有一篇论文在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) ;
4.积极参与学校的教科研工作,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,指导带动青年教师做好教科研工作。
“十一·五”先进教科室主任评选条件
“十一·五”先进教科室主任评选条件
1.热爱教育事业,教育教学成绩优秀;
2.积极开展学校的教科研工作,教科研工作有计划、有过程,有成果,有资料积累,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。相关工作有明显进步;
3.发挥教科室主任的示范带头作用,主持县区级(含县区级)以上的“十五”教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,并已规范结题, “十五”期间有3篇以上的论文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,
4.担任教科室主任职务满三年。
三、评选办法
1. 先进学校和先进工作者均由所在单位推荐,申报推荐先进学校的须填认真写《全国教育科学 “十一五”科研先进学校推荐申报表》,课题结题证书复印件;推荐申报先进教科室主任、科研先进个人的需认真填写申报表、课题结题证书、论文复印件。推荐评审材料(一式一份),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(签署意见加盖公章)后,于2010年 12月 30 日前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办公室,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。收件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邮局 068 信箱。邮编:100080,收件人:江屹飞。同时发送电子稿至[email protected] 申报材料请自行备份,材料上交后均不返还。
2.本次评审工作先进学校名额不限,各单位自愿申报,中教科办公室按条件评审;先进个人名额按单位人数的5%申报;先进教科室主任 50 人以上的学校,每校 2 人,其余 1 人。 四、评审与奖励
1.由基教司和中教科成立评选小组,负责评审工作,被评为先进学校、先进教科室主任和先进个人的分别由中国教育科学研究中心颁发,<全国教育科学 “十一五” 科研先进学校>奖牌和荣誉证书,授予<全国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先进科研室主任>,<全国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科研先进个人>奖牌和荣誉证书。
2.此项评选工作由中教科室具体负责组织,如有不明事项,请与教科室联系。 (电话:(010)57176424)。
3.获奖者优先吸收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中心《中国教育联盟》会员, (免费)。
附件一:全国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科研先进学校申报表
附件二:全国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科研先进个人申报表
附件三:全国教育科学“十一五”先进科研室主任申报表
附件五:中国教育联盟成员申报表